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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企业维稳法律服务 | 疫情期间老板们该如何发工资?

协力法讯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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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前方医疗人员冲锋陷阵,后方众多企业亦陷入经济形势之困顿。为践行法律人的使命和担当,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政府和企业解决困难,2020年1月31日,律派巨匠董事长潘跃新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晨光发起成立了协力·巨匠法律服务合作联盟,组建非常时期企业维稳法律服务工作小组,旨在研发非常时期企业劳动用工应对标准文本等公益法律服务产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复工后要面临的棘手法律问题,服务上千家民营企业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目前,研究工作正在紧密进行,现首先推出协力劳动法中心研析文章——《疫情期间老板们该如何发工资?》。后续研究成果我们将陆续推出,以期助力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非常时期企业维稳法律服务工作小组成员

潘跃新 马晨光  赵胜 王炜 古锐 叶晨 张冬玲 范海云 陆发明 王梦静 翁奇  王倩 尹华杰 薛梅倩 谢丽君 傅成睿 李卉娴 张祎胤 杨晓丽 张蕊 赵蕊 陈洁涛 焦王琪 高杨 陆拯东 叶灵 彭焰 叶湘



众所周知,2019年末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性疫情,且目前仍在持续蔓延。对疫情的防控措施和疫情进展,已经有大量的信息不时更新。疫情期间,老板们该如何发工资呢?我们仅就在疫情停工、停产、停业、延迟复工、延长假期期间(合称“特殊期间”)上海地区员工工资发放的特定问题与大家酌讨。

 

疫情特殊期间涉及劳动方面的重点法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26日发布)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2020年1月24日实施)


第2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实施)


第41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42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第64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三)…、(四)…。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1995年5月12日实施)


第4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发布)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


8、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发布)


三、在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9、《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8年6月1日实施)


第28条 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10、《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 号,2016年8月1日实施)


第10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第12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的分析与探讨


1、停工停产、延长假期、延期复工的性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特殊期间可能会被停工、停产、停业,实体性条件包括传染病爆发、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政府采取强制性管控措施,程序性条件则是县级以上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新冠病毒疫情之下,企业也可以因疫情经营困难等事由停工停产。


结合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国家层面是延长春节假期,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人群集聚从而减少疫情传播,笔者认为这一公告尚不属于停工停产,仅仅是休息日的延长。相似的,为纪念反法西斯70周年2015年9月3日也放假一天。


在地方政府(上海市)层面,虽然其公告中没有“停工、停产”的表述,但所述“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是否对该表述的理解就可以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停工呢?笔者认为还是需要从发布公告的目的和指引入手,即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均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提前复工”不是代表员工不能在家办公,而是不得聚集办公;“相关企业除外”不是代表相关企业找理由提前复工,一定是与疫情防控及保障紧密相关的企业才能集中复工,因此不是停工、停产。上海市人社局确定“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尽管笔者对此另有观点,认为可以考虑迟延复工属于因不可抗力疫情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类似停薪留职,即双方劳动关系保留,不发工资但仍代为缴纳社保,但笔者仍然建议以上海人社局的意见为准。

 

2、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分情况考虑。


(1)延长春假期


延长的春节假期,本质是属于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延长休息的3天即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1月31日为周五上班时间,2月1日为周六调休补上班时间,2月2日为周日休息时间,故实际增加的休息时间为2天,分别是1月31日(正常上班)、2月1日(周六调休补上班)。


1月31日、2月1日本来是应当上班的,但纳入了春节延长的假期,因此应当与春节假期调整工作日一样计算收入,即员工不上班也需要支付平时工资;员工上班,则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所以员工不上班,则不需要支付工资;员工上班,那么需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2)延迟复工期


上海市所确定的复工期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那么从国家规定的2月3日春假结束至2月9日复工前日,可以称之为延迟复工期。上海人社局确认延迟复工期为休息日,并确定“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笔者另有观点,认为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不上班,不发工资;员工在家上班(特殊企业集中复工),按正常标准发工资。如此,可以在企业和员工之间更为公平合理地分担特殊时期的经济风险,但实务中仍以上海人社局意见为准。


3)正式复工期


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对我国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企业在房租、资金、回款、外贸、销售、生产、财务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成本增加及收入减少,为了防控疫情减少人员集聚及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势必会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从合规角度而言,员工不上班的(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期除外),视为缺勤;员工上班的,经企业和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迟一个月发放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不视为拖欠工资。国家也鼓励用人单位和员工重新协商特殊时期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复工停工期


复工日之后,如果遭遇国家发布停工、停产公告的,以及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的,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劳动者不上班,也要发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发放生活费。


虽然笔者对上述停工期内员工不上班也要发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有所保留,即在其它国家有“无薪假期”的制度规定,企业和员工共同分担特殊时期风险(包括金融危机、公共卫生安全危机等),应可属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情形,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考虑,停工期内先支付一个月的正常标准工资,之后分情况减发工资,甚至只发生活费。


(5)人员隔离期


本次疫情国家确定为乙类病毒,但采取甲类管控措施,即包括对感染者进行隔离。在特殊时期被采取了隔离措施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隔离期间属于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正常计发工资。因此,切勿以为被隔离员工未出勤就可以不发工资。



建议与思考


对于特殊期间的劳动事项,目前已出台了部分规定,但不同的受众有不同的理解,仍然有待最高院及相关部门后续出台解释或细则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清晰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整个社会和谐。


在这样的特殊时期,我们在抗击疫情的同时,作为法律人也获得了一个特别的观察视角,可以从公共卫生、劳动法、依法行政等多领域多角度去发掘现有法律空白与补足,专业立身,服务立命,发挥法律人的理性思考,从而建言献策,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最后,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企业应该重视企业法务和外聘律师,尤其是对重大法律及特殊时期的非常规定的学习和解读,并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做好社保优化方案,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才能让企业行走在正确的康庄大道,奔向复兴中国的伟大目标。

 

2020年2月1日

协力劳动法中心



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https://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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